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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1958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认为: 这个问题吵了多少年。

[2]编者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于2014年5月31日、6月1日在武汉召开。不是新思想的冲击,那不是主要的,因为美国的学说、美国的经验,归根结蒂,解决不了中国的问题,就像它帮不了菲律宾、乌克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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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穴位在哪儿?就在对那幽灵的最恐惧处。马克思主义作为官方意识形态而教条化,跟它对资产阶级法权和法学的深刻批判,这两方面我们不能混淆。因此法学的重新出发,一个简单的做法,便是直面现实。两会期间,校长碰到校友,握手寒暄,挺高兴。这么看,新法治在现实世界里的辖区,指向了党群关系破裂后的一处处废墟。

柏峰,过几天你们同教义们对话,我很期待呀。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资本主导市场,社会不公的鸿沟只会越来越大。我的最大的野心是永远清除那种或那些‘定义欲,即追求对法律的‘各种定义。

这些设想一旦实现,任何人都在遵循规则前提下无歧义地达到同一结论,同时也能够检验每一推理的前提和步骤。语言分析哲学的创始人是德国著名哲学家弗雷格,其后的罗素、胡塞乐、摩尔、维特根斯坦也作出了不朽的贡献,并将语言分析哲学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转向了对日常语言的分析,使语言分析哲学重新回到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下面择其要者论述之。的确,在常态下情形确实如此。[22]第二,哈特对于法律规则提出了内部与外部之分。

他认为在自然语言中同一个符号往往可能存有几个意义,这些情况甚至在一些理论著作存在。所惯用的逻辑思维来表示,他也并没有从哲学的视角去探寻语词的意义以及语词的真或必须性等方面,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弗雷格是一位数学家,他为自己提出的任务,是从逻辑上为算术和数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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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注重法律语言的精准性、反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笔者认为,他的语言分析法的具体运用及主要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法律语言使用的具体性和日常性 在哈特看来,客观世界是一种现实存在,并且是一种复杂的客观存在。笔者认为,分析法学赖以存在并发展的活力就在于分析,其中分析的方法又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对分析法学家哈特的法律语言分析方法的理论渊源及内涵的阐释,其意义不言而喻。自从1953年发表第一篇法学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起,哈特就自觉地运用了言语的含义与力量之区别的理论以及有关言语行动(Speech Acts)理论来分析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然而,他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其对以后100多年的语言哲学的发展一直产生着巨大影响,后世语言哲学所关心的众多问题都能从弗雷格这里寻找到源头和启示。这个理论在以下的意义上是一般性的、即它并不关联于任何特定的法体系或法文化,而是要对‘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包含着以规则进行规制(rule-governed)[且在此意义上是规范的(normative)之面向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做出阐释和厘清。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的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任何游戏都具有各自的规则,但对于这些规则我们为什么要去遵守?对于这个问题,生活形式为我们给出了富有力量的回答。

哈特从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法律语言的中性化、法律中抽象术语的释义法等三个方面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的法律语言观。siginficance)与指称(ref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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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是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转变更为彻底。理论渊源 人们通常认为,语言是受心智的控制。

在此研究领域之中,诚如奥斯汀所言,我们确实可以借由‘深化对语词的认识,来加深我们对现象的认识。诚然,弗雷格在对于语词的意义与分析的研究方面,并没有按照其他语言哲学家的问题。[18]参见前注[17],[英]H·L·A 哈特书,第23页。[1]也就是说,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独辟蹊径的解读使其成为法伦理学理论阵营中的重要人物。各类型的社会情境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要的差别并非昭然若揭。但在他看来,对于思想的表述有语言与命题两种说法:第一种,语言就是人们说讲述的语句的总和,或说是社会上所有命题的总和,并且语言与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

到了后期,维特根斯坦在研究中发现自己在前期所构建的某些逻辑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他在后期改变了自我的研究风格,致力于语言的日常用法研究,并撰写出了《哲学研究》一书,提出了语言游戏说,他说:我也把语言和行动——两者交织在一起——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6]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他认为,唯有通过对构建标准法律制度的主要因素及要素的结构进行确认识别来描绘法律的概念,这才是分析法学家应该秉持的学术气质和正确方法。[2]正因如此,语言哲学又称为语言分析哲学。

而描述方法是指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哲学来对法律中一些特有名词以及某些法律现象进行一定量的描述和释义的方法。在该文中,弗雷格列举了许多概念,对意义和指称进行了论说,其目的就是表明他的观点。

当我们谈及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时,我们可以用限定摹状词。面对上述情形,维特根斯坦认为:当我遵守规则时,肯定是我别无选择了。[24]前注[19],[英]尼古拉·莱西书,第130页。学界对哈特法伦理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法律规则理论的确立以及他与自然法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的学术论战方面,对他的法律语言哲学虽有涉猎,但尚不深入,预留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他以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哲学的旗帜和道德哲学家的情怀,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ference)的区别是弗雷格对语言哲学所作的唯一重要的贡献。

哈特在《法律的的概念》认为:我的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唯有透过对相关语言之标准用法的考察,以及推敲这些语言所处的社会语境,始能将这些差别呈现出来。

而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相比,要求词句更加准确、具体而容易看懂,不能模糊不清,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加入个体的价值考量标准。摘要:哈特的法律语言分析方法源于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观、罗素的日常语言哲学观、维持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

[7]前注[3],[英]艾耶尔等书,第23页。在大多数人看来,语言作为人们交流的一种工具,是表达人们内心世界的一种手段,只有符号、象征的意义。(二)罗素的日常语言哲学观 伯特兰·罗素也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之一。罗素相信世界是由原子事实组成的,并且可以建立一种理想语言,这种理想语言是与世界同构的。

所以说,人类自身的存在与语言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正是如此,古希腊才有将人类比喻成会说话的动物这一个说法。明确所有推理的前提,从而使一个证明过程中各个命题间的所有推理规则得到保证,使推理没有跳跃和脱节的同时也不再依赖于直觉。

[3]早期的罗素语言哲学主要集中于逻辑原子论,在1918年至1919年间,他撰写了《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一书,把哲学的本质还原为逻辑,他以逻辑作为分析工具,语言作为分析思想,相信语言分析可能揭示隐含的逻辑结构,籍此分析过程,期盼分析哲学有助于解决哲学的千年难题。[18]他在回忆起自己写作《法律的概念》提出:对于本书的轮廓,我的脑子一片模糊,太模糊了。

而限定摹状词是具有那个如此这般的某某(The so-and-so)形式的短语,例如:世界上最高的山峰、走进房间的这个人等等。[21]这也是哈特在评价德沃金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因为在他看来,德沃金所设想的法理论是部分的评价性和证立性的,并且指向特定的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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